(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骆垠旭、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垠旭,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79号原告:骆垠旭,系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埃克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骆修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厚田,该公司员工。被告: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外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道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梁德保,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工业园区88号。法定代表人:杨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垠旭、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华商钢铁(集团)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