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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贺同申与贺兴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同申,贺兴岭,贺同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129号原告:贺同申,男,1947年10月15日生,汉族,夏津县。被告:贺兴岭,男,成年人,汉族,夏津县。被告:贺同元,男,成年人,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同申诉被告贺兴岭、贺同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同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贺兴岭、贺同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同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同申撤回对被告贺兴岭、贺同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同申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