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锡局与郑小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锡局,郑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吴锡局。被执行人郑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锡局与被执行人郑小燕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小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婚生儿子吴凯由原告吴锡局抚养至独立生活,子女抚养费原告吴锡局自行承担;二、被执行人郑小燕负担本案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郑小燕及婚生儿子吴凯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小燕及婚生儿子吴凯下落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小燕及婚生儿子吴凯外出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小燕及婚生儿子吴凯的去向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小燕及婚生儿子吴凯的去向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