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闫薇与李顺龙与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龙,闫薇,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李顺龙。申请执行人闫薇。被执行人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顺龙、闫薇与被执行人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