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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土地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淮安区住建局),地址: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41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法,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区住建局于2014年3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闸口村孙尖、孙李、李荡、周李组,城东乡黄土桥村九组67.35亩集体土地铺设道路。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作出(2014)2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你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非法新建的构筑物;3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非法新建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你单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的非法占用地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152500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的非法占地部分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144000元,共计296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30《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2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凤   兵审判员 赵志群审判员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瑞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