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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文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严,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振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