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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剑鹏、林明娴、吴水英、苏奕聪、XXX、温火成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剑鹏,林明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东省怀集县县城西区三江路。法定代表人:陈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剑鹏,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明娴,女,汉族。关于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林剑鹏,林明娴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5)肇怀法梁初民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林剑鹏,林明娴应分期付款,且在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全部本息违约金34690元。并退付诉讼费346元。事后,林剑鹏,林明娴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林剑鹏,林明娴夫妇工资账号,冻结其夫妇工资中之一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夫妇工资账号,也综合考虑被执行人一家人生活必需,冻结其夫妇工资中之一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36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