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冉某甲,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阳某甲,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甲与被告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冉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