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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冉某甲,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阳某甲,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甲与被告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冉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冉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