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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与熊军、庄玲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版路143号。负责人李俊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军,农民。被执行人庄玲艳,农民。被执行人王传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曹梅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峰林,农民。被执行人邹代梅,农民,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35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