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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荣诉被告申茂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荣,申茂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884号原告张振荣,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县习城乡李拐村104号,身份证号410928198812176318,联系电话1560393****。委托代理人武新燕,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系原告张振荣的婶子,住址清丰县六塔乡刘塔集村151号,身份证号410922197510025845,联系电话1560393****。被告申茂龙,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富民路180号,身份证号410926198809060813,联系电话1573932****。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申茂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耀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