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彭某,女,汉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某,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林光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顺智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