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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潘进兴诉被告徐敏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进兴,徐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潘进兴,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敏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徐敏华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进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强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人民陪审员  邢贞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