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生生与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生,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刘生生,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占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薇,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生与被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生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刘生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