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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某,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何某某,户籍地址四川省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款项共计3666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何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9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宏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