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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宜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