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宜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