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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执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家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897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士周,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家明,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3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刘家明以其位于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村27栋116(门面西第五间)房屋作价71100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以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家明所有的位于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村27栋116(门面西第五间)房屋(产权证号:08××04)作价711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红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夏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秀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