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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压开关厂高低压开关柜厂与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压开关厂高低压开关柜厂,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66号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高低压开关柜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2。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高低压开关柜厂与陕西扬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高低压开关柜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高低压开关柜厂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高低压开关柜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高低压开关柜厂承担。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维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