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宜朋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30号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人张宜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宜朋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张宜朋支付材料款3514元。(依生效民事判决书应当向张宜朋支付材料款56000元扣除本院在农行杭州新塘路支行扣划的52486元,剩余3514元应当给付申请人张宜朋。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88元;申请执行费752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