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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周卫明与安庆市汇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徐结、龙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10号申请人周卫明,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安庆市汇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姚兵,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徐结,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龙建华,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周卫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庆市汇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徐结、龙建华价值26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卫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汇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徐结、龙建华银行存款26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