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茅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满其岩与徐州神飞扬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其岩,徐州神飞扬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茅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满其岩。被告徐州神飞扬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芝,该公司经理。原告满其岩诉被告徐州神飞扬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满其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其岩郑友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其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满其岩承担。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