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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法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瑞与吕慧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吕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51-1号申请人刘瑞,男,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刘仝录,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吕慧龙,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阿巴嘎旗。刘瑞申请吕慧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吕慧龙因伤害本案申请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刚刑满释放回到阿巴嘎旗。经我院对吕慧龙的财产进行查询,吕慧龙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也没有存款,被执行人吕慧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已救助申请人刘瑞20000.00元。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的结案标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4)玉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21568.46元(贰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元肆角陆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鹏武审判员  呼斯乐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乐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