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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小字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保胜诉刘来栓、程相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保胜,刘来栓,程相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小字010号原告杨保胜,男,66岁。被告刘来栓,男,42岁。被告程相庭,女,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胜与被告刘来栓、程相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由原告杨保胜负担。审 判 长  宋兴林审 判 员  程 纲人民陪审员  夏松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新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