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与罗进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进步,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进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淮海建材城36幢3楼。法定代表人林明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罗进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罗进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罗进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罗进步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罗进步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100元,由罗进步负担。罗进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罗进步的户籍地在福建省福鼎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决。被上诉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与罗进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是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罗进步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迁·淮海建材装饰城。因此,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有管辖权,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选择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罗进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