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柳江县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耀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江县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耀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335号原告柳江县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建都综合区乐都大道117号。法定代表人赖义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楚娟,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耀崇,1973年4月1日。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原告柳江县祥立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耀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江县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柳江县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江县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法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州市祥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颖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卓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