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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秋瑶、张燕秋与张燕秋、蔡爱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瑶,张燕秋,蔡爱民,杨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958号原告:李秋瑶。被告:张燕秋。被告:蔡爱民。被告:杨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瑶诉被告张燕秋、蔡爱民、杨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秋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支沪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