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文杰与徐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杰,徐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9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孙文杰,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徐立新,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孙文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雨阳街两处房产档案。因现不具备对查封房产进行处分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