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明,史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世明,史江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799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英,该公司法务。被告李世明,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被告史江艳,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明、史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史江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均在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贷款人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李世明、史江艳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有“任何一方可向贷款人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该约定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中,贷款人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史江艳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史江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史江艳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