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彭南兵与田定国、向宣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南兵,田定国,向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彭南兵,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定国,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向宣蓉,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彭南兵与田定国、向宣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龙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南兵与被执行人田定国、向宣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定国、向宣蓉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南兵50000元,剩下的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人彭南兵自愿全部放弃。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田定国、向宣蓉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彭南兵申请执行的(2013)龙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王德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