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浩然与杨学芳,杨舜凯,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杨XX,田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37-1号原告张XX,男,汉族,1957年8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钱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杨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田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杨XX、杨XX、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XX、杨XX、田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深圳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XX诉保第XX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杨XX、杨XX、田X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游晓洁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