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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要雨与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要雨,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要雨,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棠,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72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721197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五龙桥村王家堰****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要雨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要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要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要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要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