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张要雨与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要雨,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张要雨,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棠,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72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721197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五龙桥村王家堰****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要雨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要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要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要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要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