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督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璋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督字第41号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界市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璋,男,1960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1021960********,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风湾居委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璋申请支付令一案后,因被申请人张璋居址不详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支付令,该案督促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16.00元,由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伍国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