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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卫平与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平,周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778号原告:徐卫平。委托代理人:蔡法根。被告:周伟明。原告徐卫平与被告周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周伟明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伟明于2011年11月7日向原告徐卫平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60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之后,经原告徐卫平多次催款,被告周伟明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卫平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7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伟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