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少民与詹德香、宣德兵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少民,詹德香,宣德兵,扬州德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1号申请人孙少民。被申请人詹德香。被申请人宣德兵。被申请人扬州德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白羊村上云组。法定代表人詹德香,总经理。孙少民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詹德香、宣德兵、扬州德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少民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