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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苏惠与袁毅飞一审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苏惠,袁毅飞,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67号申请执行人王苏惠,女,1959年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毅飞,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第一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未央区建章路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一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01573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