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馨怡与程琼琼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馨怡,程琼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刘馨怡。法定代理人:刘一伍。被执行人:程琼琼。本院执行申请人刘馨怡申请执行程琼琼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截留被执行人工资1550元至本院账户内,并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