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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调确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新生、潘金平、李书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生,潘金平,李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调确字第23号申请人王新生申请人潘金平申请人李书武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新生、潘金平、李书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志宝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新生、潘金平、李书武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经关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潘金平将已由申请人王新生、李书武支付的8万余元医疗费发票交给申请人王新生、李书武报销后;由申请人王新生、李书武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潘金平后续医疗费用等补助费用共计6万元。三方不得再因本次事故发生任何纠纷。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新生、潘金平、李书武于2015年8月6日达成的协议有效。本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或者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