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大桥镇春香山羊生态养殖场与单俊东、姚凤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大桥镇春香山羊生态养殖场,单俊东,姚凤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大丰市大桥镇春香山羊生态养殖场,住所地在大丰市大桥镇大桥村。负责人孙春香,该场厂长,委托代理人袁龙彪,大丰市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俊东。被告姚凤英。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静,大丰市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大丰市大桥镇春香山羊生态养殖场(以下简称春香山羊养殖场)与被告单俊东、姚凤英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丰市大桥镇春香山羊生态养殖场的负责人孙春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龙彪,被告姚凤英及被告单俊东、姚凤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骆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诉称,2013年11月份左右,我场经相关部门批准投资兴建,场地与两被告承包的林地紧邻,后被告利用林地创办了养鸡场。2014年2月份左右,我场建成后,两被告可能因养鸡需要,开始在紧靠我场东墙挡土墙的东侧取土,我场认为如继续取土会危及东墙挡土墙等的安全遂予以劝阻,两被告对我场的劝阻未予理睬,依然继续取土,最终在紧靠我场东墙挡土墙的东侧形成一条小水沟,导致我场的挡土墙墙脚悬空倒塌,并严重危及我场的东墙。倒塌的挡土墙长约长70米×高0.5米×宽0.14米,与其相连的混泥土地坪也均毁损。我场曾多次请求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调解处理,终因两被告不听劝说而未果。2015年4月份,在挡土墙等毁损后,我场考虑到相邻关系,自行对倒塌的挡土墙等进行修复施工,遭两被告蛮横阻止,致最终无法修复。现临近大风暴雨季节,如再不修复,我场东墙墙体也面临倒塌危险。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恢复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东墙挡土墙(长70米×高0.5米×宽0.14米)原状及其连接东墙墙脚外侧的混泥土地坪(长70米×厚0.05米×宽0.5米)原状或赔偿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挡土墙及混泥土地坪毁损的损失10907.61元,并向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提供修复挡土墙及混泥土地坪施工必要的通行便利;两被告恢复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东墙挡土墙东侧的泥土原状,即填平泥土(长70米×高0.45米×宽0.1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单俊东、姚凤英辩称,原告建房时,我们约定其自界址向西50公分外砌东墙,50公分留为滴水之用,然而原告不但没有留出50公分,反而侵占了我的承包地15公分。原告所建场房檐墙高度达五米,超出常规,其违约行为给我们带来了很大损失,并致双方矛盾一直未获解决。原告诉称我们可能因养鸡需要,在紧靠原告东墙挡土墙东侧取土不实,我们从未在此取过土,也不存在原告对我们进行劝阻。原告诉称挡土墙倒塌是因为挡土墙东侧形成小水沟致原告的挡土墙脚悬空倒塌,危及原告养殖场东墙不实。紧靠墙脚的小水沟历史以来就是田墒沟,这个墒沟也是双方的界址,所以略低。因原告养殖场东墙高度太高,房宽也约20米,雨水从房上冲下必然将部分泥土冲走,形成小水沟。挡土墙倒塌、损毁均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原告在挡土墙里面布置的水管漏水,其修水管时将挡土墙砸开导致表面损坏,不能将这一事实强加于我们。原告诉称2014年2月份,其对我们擅自取土劝阻不理时,曾多次请求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调解,终因两被告一直不听劝说而无果不实。2015年6月2日,原、被告在大桥派出所调解时,原告当场承认其侵占我们承包土地15公分(讼争的界址),且原告蛮不讲理,打伤我们,对我们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派出所等单位调解提出原告将15公分的土地使用权折算成人民币赔偿给我们,但原告未予主动赔偿,我们将另案主张。原告强占我们的土地,骚扰我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本案的纠纷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房屋滴水纠纷,原告理应赔偿我们的所有经济损失,我们对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与被告单俊东、姚凤英的承包田相邻,被告承包田位于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的东侧。被告单俊东、姚凤英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该承包田上搭建鸡棚养鸡。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的场房较一般房屋较高,逢大雨时会有雨水滴落到被告的承包田中,致原告场房的挡土墙部分毁损,原、被告因此发生争执。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场房东侧有挡土墙,挡土墙所占区域已超出原、被告的界址,占用被告承包田15公分。2015年4月15日,原告负责人孙春香与被告姚凤英发生揪打,事经大丰市大桥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遂委托江苏涵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诚建设公司)对其养殖场的附属工程进行价格评估,2015年5月3日,涵诚建设公司作出评估并出具竣工结算总价,认定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附属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10907.61元。2015年6月9日,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春香山羊养殖场的负责人孙春香陈述,最初建造挡土墙的时候,挡土墙的东墙外侧即为原、被告双方的界址,后因挡土墙毁损,致向东偏离15公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证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意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养殖场用地红线图、竣工结算总价、照片,被告提供的集体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照片,法庭调取的大桥派出所笔录、调解录像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原告诉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恢复挡土墙及连接东墙墙脚的混泥土地坪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10907.61元,但原告在审理中明确陈述既无证据证明挡土墙的原状又无证据证明挡土墙损毁与两被告有关联,而对附属工程的评估系原告单方委托,故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提供通行便利亦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恢复原告挡土墙东侧的泥土原状的诉讼请求,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该部分泥土位于两被告承包田,原告对此不具有诉权。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丰市大桥镇春香山羊生态养殖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大丰市大桥镇春香山羊生态养殖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