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汶泽与胡本理、钱成高、钱佳利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21号申请人杜汶泽,男,汉族,生于1988年01月0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胡本理,男,汉族,生于1963年04月15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钱成高,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0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被申请人钱佳利,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人杜汶泽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本理名下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的×小区×幢的27套房屋(房号具体为:×、×、×、×、×、×、)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550万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汶泽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本理名下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的×小区×幢的27套房屋(房号具体为:×、×、×、×、×、×、)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55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