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根据上诉人朱某某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定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二审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当日又电话询问不到庭原因,上诉人朱某某明确表示不出庭诉讼,同意按撤回上诉处理,故上诉人朱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冬平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