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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与连晶晶、冯东、候东梅、张宪军、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解除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连晶晶,冯东,候东梅,张宪军,王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27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住所地:太康县。负责人李朋,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爱红,任该支行信贷部主任。被告连晶晶,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冯东,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候东梅,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张宪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王成,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太民金初字第2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连晶晶、冯东、候东梅、张宪军、王成已全部偿还了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候东梅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子审 判 员  陆昆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