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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周海东与马志明、励红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东,马志明,励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东。被执行人:马志明。被执行人:励红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通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励红飞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发动机号:05806673N52B30BF】。经拍卖,于2015年8月5日,竞买人杨一帆(身份证号码:52010219750610001X)以20.5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励红飞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发动机号:05806673N52B30BF】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一帆所有。财产权自该车辆交付买受人杨一帆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一帆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