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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乔洪杰与姜志厚、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洪杰,姜志厚,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90号原告:乔洪杰,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姜志厚,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张玲,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洪杰与被告姜志厚、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洪杰撤回对被告姜志厚、张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洪杰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