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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于某乙,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农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德凤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林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德凤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林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