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恢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戴晓东、涂小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晓东,涂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戴晓东,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涂小萍,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送达确认地址瑞安市玉海街道龙首桥商住房组团7幢1单元701室。申请执行人戴晓东与被执行人涂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5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0808元,剩余案款537718.2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2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