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舒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舒某。被告:周某。原告舒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以欲与被告周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舒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沈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