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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田某,女,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明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