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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贾广飞诉张俊民、张希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飞,张俊民,张希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贾广飞,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民,男,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希恩,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广飞诉被告张俊民、被告张希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广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广飞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广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