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王守保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保,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初字第00084号原告:王守保,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677304-2。法定代表人:金志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飞,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昌年,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保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守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保负担。审 判 长 夏积龙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