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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志贤与储德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贤,储德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77号申请人姜志贤,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丰乐镇奋斗村。被执行人储德伦,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兴安乡宏德村。本院在执行姜志贤与被执行人储德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