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志贤与储德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贤,储德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77号申请人姜志贤,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丰乐镇奋斗村。被执行人储德伦,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兴安乡宏德村。本院在执行姜志贤与被执行人储德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