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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3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诉人熊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熊某某提供了吴天其的调查笔录及光盘各一份,证明2005年熊某某与吴某某吵架后分居十年的事实。根据二审中熊某某提供的上述新证据,结合一审庭审中的证人吴建国的当庭证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梁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黄能平代理审判员  李迪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来自